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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_深圳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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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深圳新能源汽車補貼怎么查詢
  2. 2022深圳買10萬塊電動車有什么補貼
  3. 深圳放寬個人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條件 純電車型補貼2萬元
  4. 深圳發(fā)布2021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

太平洋汽車網購買續(xù)航里程100km-150km區(qū)間的電動車,可以獲得2.5萬元的深圳地方補貼;購買續(xù)航里程在150km-250km區(qū)間的電動車,可以獲得4.5萬元的深圳地方補貼;購買續(xù)航里程在250km以上的電動車可以獲得6萬元的深圳地方補貼,。同時,深圳市特有的對使用環(huán)節(jié)的補貼也進行了調整,原本純電動車按里程獲得的1萬元-2萬元不等的使用環(huán)節(jié)補貼,統(tǒng)一下調到了0.5萬元。而在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方面,購買進入深圳新能源車型目錄的插混車型,深圳地方補貼也下降到了3.15萬元,相比去年下降了0.35萬元。此外,插混車型在使用環(huán)節(jié)的補貼也降到了0.1萬元,相比于去年下降了0.9萬元。

一、在深圳市購買新能源車的必須具備的條件:

1、本市戶籍人員或深圳居住證(外地人員);2、深圳社保連續(xù)24個月不間斷;3、名下沒有粵B牌照的汽車,以及應當報廢且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汽車;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深圳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_深圳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2023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根據新的通知規(guī)定,符合申請小汽車增量指標條件(即滿足本市戶籍、或持本市有效居住證且連續(xù)社保24個月及以上等條件)、名下已有一輛普通小汽車的個人,還可以申請一個純電動小汽車指標,但不可以申請混合動力小汽車指標。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羅婷1)

深圳新能源汽車補貼怎么查詢

電動知家消息,2月18日,深圳市發(fā)改委發(fā)布《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并符合本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后,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

財政補貼標準按三種情況執(zhí)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zhí)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正式文件如下: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

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工業(yè)信息化部?科技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9〕138號)、《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以下簡稱財建〔2019〕213號)和《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發(fā)改規(guī)〔2019〕2號)等文件要求,規(guī)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現(xiàn)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如下:

一、車輛購置補貼

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并符合本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后,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制定公布。

(一)申請條件

1.對車輛的要求。

(1)享受補貼的車輛須為納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2)車輛在深圳市范圍內的運營里程應當符合《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8〕18號)有關要求,累計達到2萬公里。

(3)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yè)類專用車(含環(huán)衛(wèi)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市***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2.對企業(yè)的要求。

(1)生產企業(yè)應當符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以下簡稱財建〔2015〕134號)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wěn)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與《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據財建〔2015〕134號文要求,生產企業(yè)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按照扣減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3)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6〕958號)有關要求,生產企業(yè)應當建立企業(yè)監(jiān)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并統(tǒng)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xié)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

(4)生產企業(yè)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lián)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由生產企業(yè)在深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yè)申報的,其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yè)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準

根據財建〔2019〕138號文和財建〔2016〕958號文對“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購置財政補貼標準按以下3種情況執(zhí)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zhí)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三)申請方式及材料

申請車輛購置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注冊地在深圳市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qū)(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注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應當由其在深圳市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yè)向該企業(yè)注冊地所在區(qū)(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每個企業(yè)每年度原則上不得申請超過兩個批次。參照《關于開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的通知》(財辦建〔2019〕87號)有關要求,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報告;

2.當批次車輛列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具體信息;

3.當批次車輛信息匯總表及明細表;

4.?當批次車輛購車合同、銷和深圳市車輛管理機關印發(fā)的行駛證復印件;

5.?當批次車輛銷售時扣減國家和地方車輛購置補貼的確認函;

6.注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需提供由其注冊地地級市以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已獲得國家補助資金證明原件(附車輛信息明細表);

7.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四)審核機制

1.區(qū)級審核。各區(qū)(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企業(yè)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經財務審查、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聯(lián)合區(qū)(新區(qū))財政、工業(yè)和信息化、科技創(chuàng)新等部門上報至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抄送市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科技創(chuàng)新部門。

2.市級審核。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對各區(qū)(新區(qū))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yè)實際推廣情況進行現(xiàn)場核查;會同市公安交警、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對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在深圳市銷售的車輛注冊登記信息、銷、運行情況以及零部件***購***等進行核實,并就申報車輛在生產、驗車、銷售等環(huán)節(jié)是否存在一致性問題征求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交警、市場監(jiān)督等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核擬補助的車輛信息,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在其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向市財政部門出具公示無異議(含經核查異議不成立)車輛的終審意見,市財政部門根據終審意見向各區(qū)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在門戶網站公開補助資金撥付情況。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在深圳市內建設并符合本政策規(guī)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后,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本實施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撒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一)申請條件

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1)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在各區(qū)發(fā)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或核準。?

(2)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審查辦法》(國家發(fā)展改委第44號令)要求,應當進行節(jié)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需取得市(區(qū))節(jié)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jié)能審查意見。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guī)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guī)范》(NB/T33004-2013)等國家、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和廣東省、深圳市關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有關規(guī)定。

(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guī)劃標準與準則》等規(guī)劃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

2.對企業(yè)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yè)申請,且企業(yè)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yè)(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準,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yè)首次申領補貼后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3)建設企業(yè)應當建立(或委托建立)企業(yè)充電設施安全監(jiān)控平臺,并接入深圳市統(tǒng)一充電設施安全監(jiān)管平臺,全面、準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yè)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lián)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設企業(yè)委托其他企業(yè)運營的,其委托運營的企業(yè)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申請方式及材料

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yè),應當向其注冊地所在區(qū)(新區(qū))發(fā)展改革(發(fā)展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每個企業(yè)原則上每年度申請一次。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報告;

2.當批次充電站(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當批次充電站(樁)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報告;

4.由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本市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符合性檢測報告;

5.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guī)程的充電設施《檢定證書》;

6.當批次充電站(樁)客戶受電工程竣工檢驗意見書;

7.當批次充電站(樁)消防手續(xù)辦理證明文件;?

8.具備深圳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當批次充電站(樁)《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

9.充電站(樁)年綜合能源消耗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耗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需提供市(區(qū))節(jié)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jié)能審查意見書;

10.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四)審核機制

1.區(qū)級審核。各區(qū)(新區(qū))發(fā)展改革(發(fā)展財政)部門對企業(yè)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經現(xiàn)場核實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聯(lián)合區(qū)財政局上報至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

2.市級審核。市發(fā)展改革委對各區(qū)(新區(qū))上報的初審資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充電設施進行現(xiàn)場核實。對通過審核擬補助的充電設施信息,由市發(fā)展改革委在其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向市財政部門出具公示無異議(含經核查異議不成立)充電設施的終審意見,市財政部門根據終審意見向各區(qū)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在門戶網站公開補助資金撥付情況。

三、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在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yè)(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和由生產企業(yè)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yè)),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按照單位千瓦時專項計提一定額度的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在完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guī)〔2019〕1號)有關規(guī)定申領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四、補貼資金下達和撥付

(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納入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按規(guī)定組織預算執(zhí)行和申報轉移支付。

(二)各區(qū)(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根據區(qū)(新區(qū))財政部門下達的資金指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guī)定撥付資金,并將年度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情況報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三)市發(fā)展改革部門組織各區(qū)(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根據需要組織各區(qū)(新區(qū))財政部門牽頭開展績效重點評價或再評價,各區(qū)(新區(qū))財政部門按績效重點評價或再評價結果督促各區(qū)(新區(qū))有關部門改進資金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產品質量安全監(jiān)管。加快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監(jiān)控和“一致性”抽檢常態(tài)機制。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及產品準入管理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監(jiān)質函〔2019〕531號)等規(guī)章和文件,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在整車和動力電池生產、銷售、驗車等環(huán)節(jié)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產品,進行動力電池能量密度、整車能耗等關鍵參數一致性檢測。對抽檢產品參數與推薦車型目錄內參數值不一致的;對由于產品質量在我市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重大質量缺陷的,按型號暫緩或取消地方財政補貼。

(二)加快完善信息監(jiān)測平臺。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監(jiān)測平臺,加快建設市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監(jiān)控平臺,實時接收來自車輛生產企業(y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yè)轉發(fā)的新能源整車運行安全狀態(tài)、行駛里程和充電量,整車和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充電設施等關鍵系統(tǒng)故障等信息,動態(tài)掌握車輛運營和充電設施運營等情況,加強對享受補貼的新能源車輛和充電設施事中事后監(jiān)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六、其他

(一)本細則適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注冊登記的新能源車輛、完成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以及按專項計提回收處理資金的動力蓄電池。申報主體原則上須在達到申請條件后12個月內申報。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二)本細則實施后,符合2019年度以前政策但尚未提交補貼申請的,參照本細則規(guī)定辦理其申請、審核及撥付手續(xù)。

(三)市發(fā)展改革部門將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yè)發(fā)展、推廣應用規(guī)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申報條件、補貼標準和審核流程,并按程序報送市***同意后發(fā)布調整后的規(guī)定。

(四)?本實施細則由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

本文來源于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2022深圳買10萬塊電動車有什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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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標準:

車主在深圳新購置純電動高級型乘用車或純電動經濟型乘用車,并上粵B牌,按照2萬元/車給予一次性“綜合使用財政補貼”。

車主在深圳新購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并上粵B牌,按照1萬元/車給予一次性“綜合使用財政補貼”。

新能源車定義

新能源汽車的定義:因國家不同其提法也不相同,在日本通常被稱為“低公害汽車”,2001年以日本國土交通省、 環(huán)境省和經濟產業(yè)省制定了“低公害車開發(fā)普及行動***”。

該***所指的低公害車包括5類,即:以天然氣為燃料的汽車、混合動力汽車、電動汽車、以甲醇為燃料的汽車、排污和燃效限制標準最嚴格的清潔汽油汽車。

在美國通常將新能源汽車稱作“代用燃料汽車”。

2016年4月,為更好促進新能源汽車發(fā)展,更好區(qū)分辨識新能源汽車,實施差異化交通管理政策,公安部將啟用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前期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設計了新能源汽車號牌式樣,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凝聚各界智慧共識,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即日起公眾可為自己喜愛的號牌式樣投票。?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新能源車

深圳放寬個人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條件 純電車型補貼2萬元

2022深圳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如下:

一、對個人新能源小汽車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

對新購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其中新購純電動高級型或經濟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新購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所新購的新能源小汽車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yè)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中銷貨單位須為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yè)。

二、對個人置換更新新能源小汽車實施財政補貼

關于深圳新能源汽車補貼2萬細則,對將原有深圳市牌照燃油小汽車(或新能源小汽車)舊車置換更新為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財政補貼,其中置換更新為純電動高級型或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置換更新為純電動經濟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

所置換更新的新能源小汽車須為在深圳市注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yè)購買的新車,且機動車銷中銷貨單位須為深圳市注冊登記企業(yè)。

深圳發(fā)布2021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

易車訊?4月30日,深圳市發(fā)改委起草了《關于應對***肺炎疫情影響促進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及擬放寬個人增量指標申請條件,取消對非深戶籍人員最近連續(xù)24個月以上在本市繳納(不含補繳)基本醫(yī)療保險,華僑、港澳臺地區(qū)居民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及外國人連續(xù)滿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的條件限制。

此外,還將對新購新能源小汽車的個人消費者給予綜合使用財政補貼,其中新購純電動高級型或經濟型乘用車補貼2萬元/車、新購插電式混合動力高級型乘用車補貼1萬元/車。對個人置換更新新能源小汽車也實施財政補貼。政策措施自本文件印發(fā)之日起實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8月30日,深圳市金融委發(fā)布《2021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金融支持政策》。與國家補貼政策一致,深圳也設置了過渡期,分為三個時間階段進行補貼: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間上牌的車輛按深圳市2021年補貼政策執(zhí)行。

2.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獲牌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公交車按2021年深圳市補貼標準的0.7倍補貼,純電動貨車、專用車按相應標準的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3.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已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純電動公交車、純電動貨車、專用車按中央補貼標準的0.5倍進行補貼,對燃料電池汽車按1:1進行補貼。

車輛要求:已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兩年內車輛號牌不得轉出深圳。除私人購買、工作專用車輛、民航機場車輛外,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運營 里程 ( 查成交價 | 車型詳解 )達到2萬公里才能申請補貼。

企業(yè)要求:一是保證產品性能穩(wěn)定、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務和應急支持齊全;三是加強關鍵零部件的質量保證;四是確保與《車輛制造企業(yè)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此外,企業(yè)應建立監(jiān)控平臺,根據國家相關要求統(tǒng)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xié)議,及時準確地報告相關信息。

關于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深圳政策規(guī)定,只有單個運營商建設的充電樁總功率達到8000千瓦,才能申請補貼。根據充電設施裝機功率,DC充電設備補貼6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300元/千瓦,交流充電設備補貼200元/千瓦。按規(guī)劃設計要求新建的收費設施不享受本政策的補貼。

關于動力電池回收補貼,深圳政策規(guī)定,新能源汽車廠商承擔電池回收的主要責任。深圳市發(fā)改委將根據需要對汽車廠商專項提供動力電池回收資金給予補貼。按照20元/千瓦時的標準,動力電池回收處置基金專門留出。按要求提供動力電池回收資金的,按審核確定金額的50%對企業(yè)進行補貼,補貼資金專項用于動力電池回收。

在深圳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yè),包括在深圳的本地生產企業(yè)和外地生產企業(yè)的法人銷售企業(yè),應設立動力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電池。一是新能源汽車銷售后,及時將電池生產、車輛生產、車輛銷售、車電匹配等信息上傳至國家監(jiān)控和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回收追溯綜合管理平臺。二是指定不少于5個維修網點負責動力電池的維修、更換和回收,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網點信息。三是維修網絡按照“一對一”的方式回收廢舊動力電池,在動力電池交車后及時向汽車廠商提交車輛識別碼與動力電池碼重新匹配信息、廢舊動力電池回收信息和目的地信息。

上述支持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符合條件的車輛和充電設施補貼清算完畢。適用范圍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牌的車輛、完工驗收符合條件的充電設施,且申報主體應在達到條件后6個月內申報。深圳市***表示,將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yè)發(fā)展、推廣應用規(guī)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政策標準。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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