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先提交資料,合格后,指標管理機構每月在指定網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編碼。 經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站上說明原因。,然后在制定網站上搖號,搖中購車,不中下月繼續(xù),一月只能一次。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huán)境污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公安交通、環(huán)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huán)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以下簡稱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tǒng)籌協(xié)調工作,并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國稅、地稅、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商務、工商、質監(jiān)等***相關部門和區(qū)(縣)***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履職行為的監(jiān)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搖號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個人指標每月配置一次,單位指標每兩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條 個人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88%,營運小客車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2%,其他單位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10%。
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經審核合格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參加搖號;
(三)通過搖號方式獲得指標編碼。
第八條 下列單位申請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yè)具有有效的營業(yè)執(zhí)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yè)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九條 下列單位申請編碼的數量按照以下規(guī)則確定:
(一)企業(yè)上一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yè)稅總額合計在5萬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第十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申請指標。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且連續(xù)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網站上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qū)(縣)***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對外辦公窗口受理的指標申請,并于每月8日前將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fā)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質監(jiān)、國稅、地稅及其它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以及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質監(jiān)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和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在接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信息的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需要提請上級部門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審核期限。
第三章 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月在指定網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編碼。
經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站上說明原因。申請人對審核結論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審核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合格的,審核部門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復核意見,由指標管理機構將其納入下一次搖號基數。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月26日組織搖號,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結果和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指定網站上公布。搖號時間或地點因故發(fā)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fā)布。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者通過電話方式查詢搖號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或到指標管理機構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和個人經搖號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單位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到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滿后重新申請。
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據中刪除。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購置稅檔案轉移、二手車銷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xù)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國稅部門核發(f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憑證或者辦理車輛轉入本市購置稅檔案轉移時,工商部門驗證二手車銷時,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后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注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二手車銷、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小客車更新指標(以下簡稱更新指標)的,不需要參加搖號,直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后在指定網站發(fā)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具體辦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細則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八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xù)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jiān)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
第二十條 對于提供虛***信息、材料或者偽造、涂改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相關審核部門查實后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或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租賃客運”、“教練”的小客車。
(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因***判決、裁定及個人因婚姻、繼承發(fā)生財產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在本細則實施之前,車輛銷售經營者已經與客戶簽訂小客車預售合同、收取預定金,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商務部門辦理備案的,不適用本細則。
在本細則實施之前,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境外人員自帶車輛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指標管理機構自2011年1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監(jiān)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環(huán)境保護局
北京市商務委員會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機動車如何搖號
北京市小汽車搖號完全指南
北京市小客車指標搖號,個人、家庭、單位分別怎么申請?需滿足哪些條件?要準備哪些材料?新能源車與普通小客車申請又有何區(qū)別?看這一篇就夠了!一、個人申請申請時間
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可提交個人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申請流程
申請人注冊/登錄系統(tǒng),在配置指標功能區(qū)點擊“我的個人申請”,按系統(tǒng)提示逐步操作,如實、準確填報相關信息;也可攜帶本人有效***件及復印件就近到各區(qū)對外辦公窗口辦理申請。 小客車指標管理系統(tǒng)登錄注冊 北京市小汽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申請條件及所需材料本市戶籍人員需具備以下條件a;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需同時具備條件a、b;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需同時具備條件a、c;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需同時具備條件a、d;香港、澳門居民需同時具備條件a、e;臺灣居民需同時具備條件a、f;外國人需同時具備條件a、g;個體工商戶可以按個人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_a.本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本人名下沒有應當報廢而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機動車,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門核發(fā)的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_b.持有有效的軍(警)***件和在部隊辦理的北京市公安機關核發(fā)的居民***。 _c.持有有效的北京市人才工作局核發(fā)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注:《北京市工作居住證》隨往配偶及子女不是證件持有人,不能以此申請小客車配置指標) _d.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居住證》且近五年(含)連續(xù)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稅。(注1:社會保險費須申請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連續(xù)向本市社保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斷月,如有斷月,補繳后有效。注2:個人所得稅須申請人從申請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前推算連續(xù)五年,每年在京繳納個人所得稅,且納稅額大于零,可以斷月,不能斷年,以稅款入庫日期為準,如有斷年,補繳無效。) _e.持有十年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有效臨時住宿登記證明。 _f.持有五年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本市公安機關核發(fā)的一年及以上有效簽注,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臨時住宿登記證明。 _g.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國人永久居留***或北京簽發(fā)的一年及以上有效居留許可或訪問簽證,和在京居住一年及以上的有效臨時住宿登記證明。相關業(yè)務窗口辦理所需材料明細表
新能源小客車指標說明
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與個人申請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條件一致,個人不可同時申請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和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僅可選擇其中一種指標類型進行申請。 申請人提交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的,該申請經審核通過后,以“輪候時間”的早晚為準進行先后排序,輪候取得配置指標。“輪候時間”的確定規(guī)則如下:
_1.新申請且審核通過的,“輪候時間”按申請時間計算; _2.重新申請且審核通過的,“輪候時間”按重新申請時間計算(即不再保留原輪候次序)。重新申請的情形包括:審核未通過后再次申請、中簽棄號后再次申請、申請人主動取消后再次申請; _3.輪候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個人,在參與家庭申報后,其以個人身份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時間將不再保留(即不再保留原輪候次序)。若取消家庭申報,再以個人身份重新申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的,輪候時間按重新申請時間計算。 _4.新申請審核未通過但復核通過的、重新申請審核未通過但復核通過的,“輪候時間”按申請時間計算;例如:申請人2021年2月7日22時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請,2021年4月8日審核未通過,2021年5月24日復核通過,那么輪候時間為:2021年02月07日 _5.延期審核通過的、延期審核未通過但復核通過的、在審核通過狀態(tài)下變更申請信息且再次審核通過的,“輪候時間”不變。 當年的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額度用盡后,經審核通過但未取得指標的申請將繼續(xù)輪候,等待下一年度指標配額確定后,仍按照輪候的先后次序繼續(xù)配置。二、家庭申請申請時間
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可提交家庭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申請流程
家庭主申請人注冊/登錄北京市小汽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填報家庭申請人信息→添加主申請人信息→添加其他申請人信息→主申請人意愿確認→其他申請人意愿確認→提交申請。 家庭申請小客車指標辦理頁面申請條件
家庭由家庭主申請人和其他家庭申請人構成,申請人總數不得少于2人。其他家庭申請人限于家庭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 所有家庭申請人及其配偶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離婚時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個人,離婚十年以內不得作為家庭申請人,2021年1月1日前已離婚的除外。 家庭申請應確定一名家庭主申請人,代表家庭參與指標配置,并作為將來的指標持有人。 所有家庭申請人在家庭主申請人獲得指標后的十年以內不得再次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以家庭為單位申請配置指標的過程中,家庭申請人不能同時再以其他形式申請配置指標。所有家庭申請人須聲明申請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并承諾遵守前述規(guī)定。家庭主申請人需具備個人指標申請條件,其他滿足個人指標申請條件(無需駕駛證)的家庭成員可作為其他家庭申請人計算積分。
家庭積分計算規(guī)則
家庭積分計算規(guī)則相關業(yè)務窗口辦理所需材料明細表
新能源小客車指標說明
家庭申請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按家庭總積分由高到低排序配置,總積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請人中最早在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注冊時間的先后排序配置。其它說明與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說明一致。三、單位申請申請時間
申請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兩個期間內填報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申請流程
申請人在北京市小汽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注冊并登錄后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qū)點擊“填報20XX年申請”并按系統(tǒng)提示逐步操作,如實填報相關信息;也可攜帶單位的相關證件材料以及經辦人的***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就近到各區(qū)對外辦公窗口辦理。 審核通過的申請編碼于指標配置當月25日進入搖號池并封存,26日參加指標配置。 _注1:企業(yè)填報時,“單位名稱”、“成立日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應當與北京市企業(yè)信用信息網(登記公示的信息一致。 _注2:新注冊企業(yè)填報時,增值稅為“當年1月1日至申請月的上一個月月底”期間實際繳納入庫的稅額。在下一年度申請配置指標時,按老企業(yè)對待,填報的納稅額應為上一年度實際繳納入庫的稅額,但計算可申請的指標數量時會扣減上年度已中簽或已輪候取得的指標數量。申請條件
單位滿足以下四項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配置指標申請登記: 1.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yè),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且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 2.注冊地在本市的新注冊企業(yè),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且當年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 3.注冊地在本市的制造業(yè)企業(y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企業(yè),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且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 4.注冊地在本市的非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且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單位可以申請配置指標數量確定
1.通過上一年度增值稅額的資格條件辦理指標申請登記的企業(yè),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指標,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申請1個指標,但年度申請指標數量上限為12個。 2.通過當年增值稅額的資格條件辦理指標申請登記的新注冊企業(yè),本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指標,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申請1個指標,但年度申請指標數量上限為12個。 3.通過固定資產投資額的資格條件辦理指標申請登記的企業(yè),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指標,每增加2000萬元可以增加申請1個指標,但年度申請指標數量上限為12個。 注:符合以上3項的單位,在申請指標數量的上限范圍內,可以全部申請新能源指標,但普通指標的申請數量最多為6個(其余須申請新能源指標)。 4.非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年度可以申請1個普通小客車指標和1個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相關業(yè)務窗口辦理所需材料明細表
新能源小客車指標說明
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條件與單位申請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條件一致,單位與家庭、個人的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分別配置。 單位新能源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經審核通過后,以“輪候時間”的早晚為準進行先后排序,輪候取得配置指標。“輪候時間”的確定規(guī)則如下:
1.新申請且審核通過的,“輪候時間”按申請時間計算; 2.重新申請且審核通過的,“輪候時間”按重新申請時間計算(即不再保留原輪候次序)。重新申請的情形包括:審核未通過后再次申請、單位主動取消后再次申請; 3.新申請審核未通過但復核通過的、重新申請審核未通過但復核通過的,“輪候時間”按申請時間計算; 4.單位追加申請編碼的,“輪候時間”按追加時間計算; 5.單位當年應配置新能源小客車指標而未配置的,若單位于次年3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請且通過審核,“輪候時間”不變;未在次年3月8日前提交申請或未通過審核的,原“輪候時間”不予保留。_例如:申請單位2020年5月7日22時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請,2020年5月25日審核通過,但2020年未能輪候取得指標,后于2021年2月7日16時22分37秒106毫秒再次提交申請,2021年4月8日審核通過,那么輪候時間為:2020年05月07日_例如:申請單位2020年5月7日22時16分42秒844毫秒提交申請,2020年5月25日審核通過,但2020年未能輪候取得指標,后于2021年9月10日16時22分37秒106毫秒再次提交申請,2021年11月8日審核通過,那么輪候時間為:2021年09月10日四、小客車搖號常見問題問:如何查詢搖號或輪候配置結果?
答:5月26日上午10:00開始進行新能源指標配置,6月26日和12月26日上午10:00開始進行普通指標搖號,配置結束后,申請人可在系統(tǒng)登錄后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qū)點擊“我的個人申請”(家庭申請點擊“我的家庭申請”;企業(yè)申請點擊“申請表”)查詢配置結果;申請人也可攜帶本人有效***件及復印件就近到各區(qū)對外辦公窗口查詢搖號結果,或撥打12580查詢當期搖號結果。未取得配置指標的,將在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指標配置。指標配置時間因故發(fā)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公布。問:指標的有效期是多長?
答:《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有效期為12個月,申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12個月內,到稅務、市場監(jiān)管、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車輛購置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二手車銷開具、車輛登記等所有手續(xù)。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問:如何申請延期問題?
答:您好,在有效期內任何時間進入北京緩解擁堵網站(憑“手機號+密碼”或“編碼+密碼”登錄系統(tǒng)后,頁面上可見“確認延期”按鈕為可點擊狀態(tài),點擊即可完成操作。也可攜帶相關證件到區(qū)(縣)***對外辦公窗口辦理。謝謝。問:資格審核未通過,如何申請復核?
答:您好,復核流程請參考《復核流程說明》(問:關于指標申請切換問題? 答:普通小客車配置指標申請?zhí)幱趯徍送ㄟ^狀態(tài)下的,可直接切換成新能源小客車指標申請;處于其余申請狀態(tài)下的,可重新提交申請,指標類型選擇新能源小客車指標。 指標申請切換操作:申請狀態(tài)為“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可登錄系統(tǒng)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qū)的“申請表”中點擊上方的切換指標類型按鈕進行指標類型切換(搖號月9日至26日無法進行切換操作,只能重新申請,但會錯過當期搖號)問:目前電話已發(fā)生變更,是否需要修改申請表的信息?
答:您好!搖號申請中的“性別、生日、地址、電話、郵編”變更了,可以不修改。問:什么車型屬于新能源小客車?
答: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純電驅動小客車。問:如何對租賃指標懲罰?
答:對于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已取得北京機動車牌照搖號申請的步驟:
1、登錄網址登錄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tǒng)網站:***.bjhjyd.gov.cn,選擇個人新購車輛填報點擊新購車輛填報,進入個人填報界面;
2、閱讀《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閱讀《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實施細則并點擊已讀\"選擇框\"表示已閱讀,然后選擇相應身份類型,確認無誤后,點擊下一步,進入申報信息填寫界面;
3、申請成功后搖號結果查詢,雙月26日上午10:00開始搖號,12:00起可以在***登錄系統(tǒng)進入用戶中心,在配置指標功能區(qū)點擊“申請表”查詢搖號結果,或登錄手機版查詢系統(tǒng)“北京汽車指標”查詢搖號結果;
4、也可攜帶本人有效***件及復印件就近到各區(qū)對外辦公窗口查詢搖號結果,或撥打12580查詢當期搖號結果。審核通過未中簽的編碼自動參加有效期內的搖號。搖號時間因故發(fā)生變化的,由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公室提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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